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行政检查事项及检查依据清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2-24 11:23:00      字体: 【放大 正常 缩小

行政检查事项及检查依据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依据
1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2.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3.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
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 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
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2024年新修改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措施。
3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4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5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