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山西统计调查信息网 发布日期: 2010-11-30 22:38:00 字体: 【放大 正常 缩小】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进一步加大统计调查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统计调查公开透明,更大限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结合山西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相关政府信息,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本部门其他政府信息。下列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分类
(一)组织机构信息。
包括领导介绍、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
包括统计调查法规规章等信息。
(三)规范性文件。
包括公开发布的文件等。
(四)数据发布。
包括最新发布的调查数据、统计公报以及调查年鉴。
(五)解读信息。
包括政策解读、数据解读以及公开发布的调查报告、调查信息、工作动态等。
(六)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包括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信息。
(七)统计执法检查信息。
包括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严重失信公示等。
(八)建议提案答复。
包括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总体情况及答复意见。
(九)人事信息。
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信息。
(十)财务信息。
包括预决算报告及政府采购等信息。
三、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方式: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网址:http://sxzd.stats.gov.cn)、“山西调查微讯”、统计公报以及出版物、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或到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
2.查询方式:
(1)通过“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网站、“山西调查微讯”查询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
(2)到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信息公开受理工作机构:
(1)受理机构: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办公室(政务类)、综合处(数据类);
(2)受理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2号。
(3)现场受理时间:
周二、四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351-4923869(政务类)、0351-4923858(数据类)。
(5)传真:0351-4923880。
(6)邮政编码:030001。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办公室(政务类)或综合处(数据类)。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申请时间;若将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未提供联系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2)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办公室或综合处填写《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当场提交,以提交之日为申请时间。
3.申请要求:
(1)详细、真实、准确地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等信息。
(2)为提高申请受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尽、明确。
(3)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政府信息。
(4)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政府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4.申请处理及答复: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对要件完备的申请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如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